医疗纠纷案例回顾健康查体乳腺未见异常,两

2025/2/17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被告系x市x区一家为辖区内广大群众提供基本医疗、预防保健服务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年5月24日吕某英到x区医院处进行查体,查体项目包括乳腺彩超、肿瘤标志物检测等。年5月24日x区医院为吕某英进行了乳腺彩超检查,检查结果未见异常。

年5月25日x区医院为吕某英出具肿瘤标志物检测报告单,报告单显示肿瘤标志物筛查未发现异常。时隔两个月后,年7月28日吕某英到x医院就诊,被诊断为乳腺恶性肿瘤,后住院治疗行右侧乳腺切除手术,手术后进行化疗。

根据卫生部组织制定的《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被告没有尽到医疗机构该有的操守,对原告的查体内容没有尽到专业检查。原告查体与被确诊时间仅相隔两个月,但被告在对原告进行体检时未查出任何异常,导致原告延误诊治。

1、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74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x区医院按照原告选定的体检套餐为原告体检,医院的体检活动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2、x字第Y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于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的鉴定,因其依据和结论相矛盾,不应作为定案依据。根据《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第7.3.2条: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系轻微原因,因此,医院的体检行为即便有一定的作用,也应为轻微作用,不应作为次要作用。

3、原告主张的因手术造成的伤残赔偿金,医院承担,伤残系治疗疾病手术造成,医院的体检行为造成,医院的体检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医院有责任,建议就赔偿项目总和乘以16%。其他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意见同庭审质证意见。

1、吕某英,女,年7月25日出生,乳腺恶性肿瘤行右乳癌改良根治术后,经鉴定,吕某英右侧乳腺缺失,构成八级伤残。

2、x区医院的诊疗过错在一定程度上延误患者诊断和治疗,使患者丧失早期诊断、早期治疗的机会。综合该院医疗水平和患者病情,建议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的低限(参与程度16%-24%)。

根据患者在x区医院手术时肿瘤体积大小,在医方体检时即已经存在病变。无论是通过触诊还是超声检查,均应该并且可能发现病变的存在。医方在检查触诊和超声检查的两个环节均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患者乳腺病变的存在;

在一定程度上延误患者诊断和治疗,使患者丧失早期诊断、早期治疗的机会。浸润性导管癌是恶性程度很高的恶性肿瘤,能否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对预后存在重要影响。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判决,被告x市x医院承担20%的责任,支付原告吕某英.50元。#粉红丝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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